(2012)永民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于照静与宋耀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照静,宋耀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于照静,女,满族,1967年12月22日生,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耀岐,男,汉族,1959年4月21日生,个体,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照静与被执行人宋耀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宋耀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