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书云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灵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书云,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灵石县人,捕前住静升镇。2012年6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书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书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4日15时20分,被告人王书云驾驶灵石县水头南街88号杨某雄所有的晋K**东风自卸货车行驶至景英线景家沟村路段,与前方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碰撞前方武某灵驾驶的晋K**中华牌轿车尾部,又致中华牌轿车撞至前方赵某勇驾驶的晋KX斯太尔重型货车尾部,造成中华牌轿车驾驶员武某灵及乘车人任秀青当场死亡,乘车人赵林丽、武子航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景某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书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书云在开庭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15时20分,被告人王书云驾驶灵石县水头南街88号杨某雄所有的晋K**东风自卸货车行驶至景英线景家沟村路段,与前方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碰撞前方武某灵驾驶的晋K**中华牌轿车尾部,又致中华牌轿车撞至前方赵某勇驾驶的晋KX斯太尔重型货车尾部,造成中华牌轿车驾驶员武某灵及乘车人任秀青当场死亡,乘车人赵林丽、武子航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景某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书云驾驶的晋K**东风自卸货车核载吨位是16.46吨,而本次事故中实际载重为25.6吨。该事故经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书云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灵承担次要责任,赵某勇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任秀青、赵林丽、武子航、景某文不承担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王书云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交警队接受事故调查。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害人景某文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6月14日在灵石县景家沟桥附近其所乘车辆被撞及车内伤亡情况。证人赵某勇、段某俊的证言,证实赵某勇驾驶段某俊车辆行驶至灵石县景家沟桥附近被追尾的情况。证人杨某雄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书云所开车辆晋K**为其所有,且王书云是其雇佣的司机。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尸体检验报告书、灵石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证实受害人受伤及死亡原因。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及伤亡情况和被告人王书云在案发后主动到交警队接受交通事故调查的情况。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晋中市货运源头装载登记单(运单),证实被害人武某灵属于醉酒驾驶,相关车辆驾驶员赵某勇静脉血液未检测出酒精,被告人王书云在事故发生时未饮酒其所驾驶车辆制动良好,但车辆属于超载运营。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事故发生后物品扣押情况。赔偿事宜证明材料,证实本案的赔偿处理情况。受害人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人王书云的供述,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其归案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云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且没有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云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书云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书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燕学军审判员 梁坚明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红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