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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旭光与李启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光,李启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228号原告王旭光,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胜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启晓,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敏,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光与被告李启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方杰人民陪审员  胡斐夏人民陪审员  郭宗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