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执字第008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复件 寇小勇与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899-1号申请执行人寇小勇,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亮,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小勇与被执行人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寇小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亮向申请执行人寇小勇支付案款2.1万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