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邓铁军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铁军,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邓铁军,男,汉族,莫旗尼基铁军土石运输队业主,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茹彩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铁军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