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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海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海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岑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徐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利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周红,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海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建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建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岑建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岑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岑建锋名下财产已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0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