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