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吴振章、谢爱国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振章;谢爱国;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69号申请人吴振章,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博罗县,被申请人谢爱国,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请人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村委会骆屋村。法定代表人谢爱国。申请人吴振章因与被申请人谢爱国、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一、被申请人谢爱国名下的三处房产;1、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5××41);2、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3××45);3、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3××46);合共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二、被申请人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村委会骆屋村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申请人吴振章已向本院提供权属人刘在荣名下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权属人刘在芹名下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权属人纪东葵名下位于博罗门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C5××41)、座落于惠州市房产(房产证号:C3××45)和座落于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3××46)。以上财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60万元为限。二、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村委会骆屋村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三、查封申请人吴振章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权属人刘在荣名下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权属人刘在芹名下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权属人纪东葵名下位于博罗县门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上述房产和机器设备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机器设备在本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惠州市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凌升光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伟标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