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61年12月2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和平,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57年12月1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克成,南郑县圣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