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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杨淑芬,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刘备寨乡宫里村。被告张红印,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刘备寨乡宫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芬诉被告张红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给其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淑芬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