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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袁某湘、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袁某湘,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石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袁某湘。被执行人蒋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石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湘、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某湘给付股权转让款175000元,蒋某给付股权转让款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某湘及其妻子李某晖在本市**区**街*号及本市**区***道*号**苑*栋*室有房产二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某湘之妻李某晖及案外人袁某共有的座落本市**区***道*号**苑*栋*室、*室建筑面积19.68平方米、138.44平方米的车库和住房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周建国执行员  曹栋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厉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