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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钱紫星与周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紫星,周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890号原告:钱紫星。被告:周桢。委托代理人:毛吟雪、张喜文,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紫星与被告周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紫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紫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钱紫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