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与孙卫等4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乐亭县翔云岛林场林港路1号。法宝代表人:刘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强,现任公司保卫部长。被告:孙卫,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汀流河镇东石各庄村。被告:李建新,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李顺勇,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李维新,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卫等四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