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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冷军要求宣告李玉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冷军,男。申请人冷军要求宣告李玉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李玉霞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冷某某与妻子李玉霞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吵架,2008年正月初五,李玉霞将孩子留在家中,离家出走。冷某某于2008年7月去世,李玉霞自此与家庭失去了联系。孩子一直由申请人抚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玉霞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李玉霞,女,生于1983年10月7日,汉族,住光山县南向店乡长冲村冷东村民组,农民,系申请人的儿媳。李玉霞于2008年正月初五外出后未归,家人无法与其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4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李玉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玉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玉霞下落不明已满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冷军申请宣告李玉霞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玉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成良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