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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孟宪廷、孟宪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孟宪廷,孟宪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765号原告: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世东、周晓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廷,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孟宪忠,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廷、被告孟宪忠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4元,由原告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