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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阳光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与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阳光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攀枝花市阳光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临江路**。法定代表人辜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钧安。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阳光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受理。原告诉称,2009年12月,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成都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4067CD2009YDYX-09943的《机房空调节能服务合同》一份,之后双方又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自主全套技术、设备为联通成都分公司机房第一期300台空调提供节能服务,后原告依约对联通成都分公司300台机房空调履行了节能安装调试义务,但联通成都分公司却拒绝支付节能服务费。2010年4月,被告撤销了其下属的联通成都分公司。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的节能服务费1015719.5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经审查,被告已于2011年1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已于2011年1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销登记,故本案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攀枝花市阳光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文宏代理审判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