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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9-11-25

案件名称

罗雪容与叶中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雪容;叶中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罗雪容,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四会人,住四会市。被告叶中元,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固始人,现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雪容诉被告叶中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雪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铭毅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静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