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4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547号原告游某,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被告黄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