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明、边喜梅与张立飞、张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边喜梅,张立飞,张彩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111号原告王明,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原告边喜梅,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立飞,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杨米涧乡。被告张彩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靖边县杨米涧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边喜梅与被告张立飞、张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明、边喜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边喜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延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