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文成与高旭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成,高旭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高文成,男,1936年4月8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高旭方,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成与被告高旭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