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蔺与罗冠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蔺,罗冠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杨蔺,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吴家兴,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黔西县。被告:罗冠军,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冠军塑料私营加工厂业主,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杨蔺诉被告罗冠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杨蔺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蔺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