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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33号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江景大厦27层k2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勇、张楠,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