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HEINZ-PETERKESSLER与张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HEINZ-PETERKESSLER,张美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HEINZ-PETERKESSLER。被告:张美芳。原告HEINZ-PETERKESSLER为与被告张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HEINZ-PETERKESSLER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HEINZ-PETERKESSLER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