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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终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赵沛银强奸罪,赵沛银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92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沛银。因本案于2012年4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沛银犯强奸罪、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温鹿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沛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沛银伙同郑士晓(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桃源居小霸接1号附近,持水果刀等挟持路过的被害人王某、陈某,将二被害人蒙某后带到二被害人位于小霸接1号2楼205室的租住处,打二被害人耳光并用衣服蒙头,后被告人赵沛银与郑士晓轮流对二被害人实施奸淫,并从二被害人处劫走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索爱LT18I(价值1890元)及杂牌手机各一只。被告人赵沛银还逼被害人陈某交出农业银行卡并说出密码后,持该卡到鹿城区学院西路208号的农业银行鹿城支行ATM机取走人民币6000元。随后,被告人赵沛银回到上述房间,伙同郑士晓将二被害人捆绑后逃离现场并分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阴道擦拭物与被害人王某内裤剪取物中检出人精斑且支持该精斑为赵沛银所留。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沛银处追回赃款3200元并发还被害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沛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沛银继续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490元,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赵沛银上诉称,财物系被害人主动拿出给他们的,故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只有其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原判认定轮奸不当,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陈某的陈述,门诊病历、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照片、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及被告人赵沛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赵沛银伙同郑士晓对二被害人实施轮奸的事实,有被害人王某、陈某的陈述及赵沛银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上诉人赵沛银关于对二被害人没有实施轮奸的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沛银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对赵沛银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赵沛银关于其行为系敲诈勒索,不构成抢劫罪,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予以改判的诉称理由不成立,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欣俊审判员  周永富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