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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4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綦丰吉与张建、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丰吉,张建,王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306号原告綦丰吉,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吴雷,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张建,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王文静,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綦丰吉与被告张建、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丰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