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涡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杰新、张兰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新,张兰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4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杰新,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柴楼行政村张庄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兰柱,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职工,住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柴楼行政村张庄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新、张兰柱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杰新、张兰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杰新、张兰柱驾驶机动三轮车前往涡阳县高炉镇大呼行政村孙洼自然村村民贾王氏家中,被告人张杰新谎报姓名、住址并骗贾王氏称孙岩让其来拉酒,后将孙岩存放在该处的白酒骗走两大塑料桶。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杰新、张兰柱再次到贾王氏家中拉酒,被当场抓获。被骗白酒1150公斤,价值14950元。另查明:被骗白酒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杰新、张兰柱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检验报告,书证户籍证明、现场图,物证照片,被害人孙岩陈述,证人贾王氏、邵桂兰、张新兰、刘志强、李艳、刘晓东、刘超、侯国荣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新、张兰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杰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兰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中,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故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杰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九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兰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文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