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5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付振贵放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379号罪犯付振贵,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宣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振贵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起于2001年1月8日止于2021年1月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2006年9月15日、2008年7月26日和2010年8月1日分别作出(2004)达刑执字第519号、(2006)达刑执字第547号、(2008)达刑执字第623号和(2010)达中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2年、1年9个月、1年8个月和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振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9.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振贵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振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