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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被告: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周灵芳。被告: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