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清苑县兴达电器设备厂与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终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清苑县兴达电器设备厂。法定代表人任顺发,厂长。被执行人张世忠。本院在执行清苑县兴达电器设备厂申请执行张世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