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镇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宋彦晓与孟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彦晓,孟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林镇民初字第3号原告宋彦晓,女。委托代理人杨广庆,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丽,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雪芳,男。原告宋彦晓诉被告孟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彦晓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广庆、杨晓丽到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9日被告孟雪芳因支付工人工资,分两次向我借款13000元,给我写下两张借款条,我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躲避不见,无奈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我的现金1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1月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3000元,均写有借条。二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3000元,有被告给原告打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雪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彦晓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郭海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