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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董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8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中旬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刘东斌、黄浙军、施水林、刘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蓝色沸点电玩城内,设置4台鲨鱼型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董某受雇在该电玩城内担任收银员,负责给参赌人员现金充分、退分换卡以及退换现金。2012年1月17日,该电玩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董某伙同刘东斌、黄浙军、施水林、刘文等人在电玩城内经营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期间,非法营利共计约5万元。另查明,案发后,刘东斌、黄浙军、施水林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兆辉、李红伟、余祖根、曹国华、余德务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东斌、黄浙军、施水林、刘文、叶祥、莫文焕、盛张岳、卞炜江、黄继军、黄永良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董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