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柏云峰、王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柏云峰,王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967号原告陈小波。被告柏云峰。被告王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波与被告柏云峰、王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波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小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