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徐力与郑洪昌、杭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郑洪昌,杭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朱国志,方培林,上海金仔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836-3号原告:徐力。委托代理人:肖希、李力。被告:郑洪昌。被告:杭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培林。被告:朱国志。被告:方培林。被告:上海金仔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时根。委托代理人:沈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力诉被告郑洪昌、杭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朱国志、方培林、上海金仔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力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海金仔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徐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力撤回对上海金仔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