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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再龙与薛永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龙,薛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杨再龙。委托代理人:徐加忠。被执行人:薛永宏,现在宁波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再龙与被执行人薛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妻子名下房产已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1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