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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许某壘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壘,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青草医,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6月26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壘于2012年6月11日在东海镇连厝围××餐厅后面租下房屋为吸毒人员进行输液,吸毒人员廖某雪、陈某等人多次在该出租屋进行吸食冰毒,于2012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壘与吸毒人员廖某雪被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许某壘在本市东海镇连厝围商场六巷附近(××饭店后面)租下一间平房为他人输液。同月14日至20日,吸毒人员廖某雪、陈某多次在该出租屋输液后进行吸毒(其中廖某雪吸食冰毒三次,陈某吸食冰毒二次)。2012年6月26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将被告人许某壘和吸毒人员廖某雪抓获,现场缴获吸毒工具二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平面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在连厝围商场六巷附近(××饭店后面)许某壘的租住屋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壘及吸毒人员廖某雪,现场缴获地西泮注射液(俗称“安定”)10盒、吸毒工具2个。2、陆丰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6月26日18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在连厝围商场六巷附近(××饭店后面)许某壘的租住屋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壘及吸毒人员廖某雪,许某壘供认其容留廖某雪、陈某在出租屋吸毒。3、吸毒者廖某雪的陈述:我叫廖某雪,有人叫我“海伦”,我现吸食冰毒成瘾。当我得知许某壘有帮人输液戒毒,便找许某壘帮我输液戒毒。2012年6月14日起,我有三次去许某壘位于陆丰市东海镇××饭店后面出租屋叫许某壘帮我输液戒毒,每次输液之后,我还在该出租屋吸毒,许某壘没有阻止我。在此期间,吸毒者陈某也有到该出租屋吸毒,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的吸毒工具是陈某做的。4、证人林某的证言:位于本市东海镇连厝围商场七巷1号对面的出租是我母亲的,现租给一个中年医生,已收了一个月的租金,那个中年医生租房做什么我不知道,只知道有时有女孩在里面住,夜间还有吵架。5、被告人许某壘的供述:吸毒者“海伦”和陈某得知我有帮人输液戒毒,便打电话与我联系,并到我租的房子(位于本市东海镇连厝围商场六巷附近的平房)输液。2012年6月14日下午、17日下午和20日下午,“海伦”来我出租屋输液时,有在房里吸毒。陈某在2012年6月19日、20日中午来我租的房子输液时,分别做了两个吸毒工具进行吸毒。我每次给她们输液收费是200元。6、陆丰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许某壘的出生时间为:1967年1月26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壘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声尧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邱路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