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皊与梁全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皊,梁全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皊,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克友,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全义,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景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2021005110016。上诉人梁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克友,被上诉人梁全义的委托代理人胡景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