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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岳超峰与申安芝、聂士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超峰,申安芝,聂士龙,陈红,申某1,申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92号原告:岳超峰(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8********),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安芝(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49********),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聂士龙(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3********),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陈红(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8********),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申某1。被告:申某2。被告申某1、申某2的法定代理人:陈红(系被告申某1、申某2的母亲,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8********),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原告岳超峰与被告申安芝、聂士龙、陈红、申某1、申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岳超峰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安芝、聂士龙、陈红、申某1、申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超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超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岳超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