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敦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姜正国与谢万顺、谢万利、马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国,谢万顺,谢万利,马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敦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姜正国,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殿峰,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万顺。被告谢万利,住敦化市。被告马贺,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国诉诉被告谢万顺、谢万利、马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正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6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