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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5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小珊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436号罪犯张小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富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起于2000年9月3日止于2015年9月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因脱逃罪(未遂),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雷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张小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4年3个月12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起于2001年5月20日止于2017年5月19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2008年11月28日分别作出(2006)川凉中刑执字第2148号和(2008)川凉中刑执字第29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1年4个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乐减字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12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小珊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