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金容诉被告徐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容,徐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曹金容,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张传宗,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兵,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川南机电市场西三楼。负责人刘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容诉被告徐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容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为由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2元,由原告曹金容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