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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姚科巨、姚科练等与姚科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科巨,姚科练,姚科艺,姚科唱,姚科雄,姚科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姚科巨,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姚科练,男,193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姚科艺,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姚科唱,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姚科雄,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姚科浪,男,汉族,成年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科巨、姚科艺、姚科练诉被告姚科唱、姚科雄、姚科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科巨、姚科艺、姚科练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科巨、姚科艺、姚科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由原告姚科巨、姚科艺、姚科练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衍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