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史增勤与李宗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增勤,李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152-1号申请执行人史增勤。被执行人李宗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9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宗超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宗超的银行存款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