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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史增勤与李宗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增勤,李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152-1号申请执行人史增勤。被执行人李宗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9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宗超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宗超的银行存款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