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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廖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廖某,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黄某1,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4年初认识,××××年××月××日在江西省寻乌县丹溪乡民政管理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男孩黄某2,2006年12月8日出生。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于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黄某2由被告黄某1负责抚养。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