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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刘善论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431号原告刘善论,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仁富,男,土家族,1970年5月8日出生。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雄军,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俊斌,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第三人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南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委,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飞飞,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刘善论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一案,诉讼中,原告主张就其2010年8月28日受工伤的事在2011年7月19日的深人社认字(宝)(2011)第370540001号工伤认定作出后就已向被告提出过,且不服该工伤认定已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目前还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本院认为,原告上述主张是否成立有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予以认定,该认定关系到本案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该案尚未审结,居于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婷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