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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蔚彧与李来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蔚彧,李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083号申请人李蔚彧。被申请人李来顺。申请执行人李蔚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来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蔚彧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跃忠审判员  党新晖审判员  魏振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