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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万成亿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成亿,男,1992年08月0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2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成亿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成亿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被告人万成亿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3日12时,被告人万成亿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倪家桥路附近,发现被害人钟某某(男,学生,未成年人)独自行走,遂尾随其至本市武侯区领事馆路威斯顿联邦大厦旁的地铁出入口处,趁周围无人之机,用左手从被害人身后扼住其脖子后,从裤包里摸出一把匕首抵住被害人腹部,威胁被害人不许呼救。之后被告人万成亿抢走被害人身上一部黑色“三星”手机及一顶浅蓝色鸭舌帽后逃离现场。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万成亿在本市武侯区被公安干警挡获归案同时民警从被告人处收缴了作案匕首1把在案。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材料、视频资料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成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万成亿的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成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匕首,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税长冰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