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亳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亳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777号。法定代表人:余功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研发路标准厂房小区。法定代表人:董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亳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2804.99元或查封、扣押���告机器设备(规格型号SM74-4-H的海德堡胶印机一台),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坐落于阜阳市颖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777号房地产权证阜字第××号房产(面积8216.8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亳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的利益,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亳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1022804.9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海德堡(规格型号SM74-4-H)胶印机一台;二、查封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阜阳市颖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777号房地产权证阜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庄灵春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