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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樊生俊、樊长生与樊新民返还房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生俊,樊长生,樊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樊生俊,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樊长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樊新民,男,汉族,农民。樊生俊、樊长生与樊新民返还房屋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生俊、樊长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樊生俊、樊长生与樊新民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且其正在申请抗诉,从维护大局稳定出发,该案以缓后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哲    强审判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