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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国善与吴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善,吴发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林国善,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吴发山,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善与被告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吴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善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善自愿放弃对被告吴发山的诉讼请求,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善撤回对被告吴发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