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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春金与甘宗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金,甘宗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春金,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古冶区南范顺风车行户主,现住古冶区南范各庄新市。被告甘宗存,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金与被告甘宗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金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春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关注公众号“”